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。(对&bp;)
32、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、事业单位,必须具有与所制造、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、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。对
33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、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。(&bp;对)
34、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,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。&bp;对
35、制造、修理、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,没收违法所得,
可以并处罚款。(对&bp;)
36、制造、销售、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,
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,处以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对个人或
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(&bp;对)
37、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
卸、改装计量基准,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。(对&bp;)
38、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、就地就近的原则,不
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。(对&bp;)
39、制造、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
而出厂的,责令其停止出厂,没收全部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
可并处&bp;3000&bp;元以下的罚款。(对&bp;)
40.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
据,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,责令其赔偿损失,没收计量器
具和全部违法所得,可并处&bp;2000&bp;元以下的罚款。(对&bp;)
41、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、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
准的制定、实施进行监督。(&bp;对)
42、国家不鼓励企业、社会团体和教育、科研机构等开展或
者参与标准化工作。(&bp;X)
43.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,按照国家有
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。(对&bp;)
44.行业标准不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,报国务院
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(&bp;X)
45、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。国家推动免费向
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。(对&bp;)
46、企业不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,或者与其他企
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。(&bp;X)
47.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、服务,不得生产、销售、进
口或者提供。(&bp;对)
48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、有关行
政主管部门举报、投诉违反标准化法规定的行为。(对&bp;)
49、生产、销售、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,
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
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(&bp;对)
50、社会团体、企业未依照标准化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
业标准进行编号的,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。(&bp;对)
51、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,应当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公平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(对&bp;)
52.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,不&bp;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。X
53、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、财产&bp;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。(对&bp;)
54、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,符合保障人&bp;身、财产安全的要求。(&bp;对)
55、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(对&bp;)
56、消费者因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、财产&bp;损害的,不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。(X&bp;)
57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应当恪守社会公德,&bp;诚信经营,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;不得设定不公平、不合理的&bp;交易条件,不得强制交易。(&bp;对)
58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、性能、&bp;用途、有效期限等信息,应当真实、全面,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&bp;误解的宣传。(&bp;对)
59、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&bp;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&bp;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不得利用格式条&bp;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。(对&bp;)
60、经营者收集、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,应当遵循合法、正&bp;当、必要的原则,明示收集、使用信息的目的、方式和范围,并&b